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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基本完成事项填报
2015-03-25 20:31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其鲜明的特色和趋势,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说,不断完善和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可说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良策。

专家表示,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色,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王明高表示,在报告主体方面,中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

在报告内容方面,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中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更是需要重点申报的内容。

“而且房产不仅要申报自己名下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也必须报告,而英国的报告内容是12项,美国7项,法国11项,其中,英国报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需申报。”辛鸣说。

“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实的力度更大。中国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还建立了抽查核实机制。

“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鸣表示,从国外情况看,则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

“凡提必查”意味着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

按照规定,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据了解,中央组织部还提出今年将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专家认为,目前中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显现。

专家同时指出,这一制度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比如,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级别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辛鸣说,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又比如,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儿子的事情可能会被当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把申报内容扩大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鸣说。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中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专家同时指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王明高表示,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相关链接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

去年底,中央组织部对做好今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随着这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那么,这项制度究竟“特”在哪些方面?

“特”意味着高标准

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其鲜明的特色和趋势,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说,不断完善和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可说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良策。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是拿外国的官员申报制度说事,动辄说人家怎么规范,怎么科学,而把我们的制度说成小儿科、低版本,其实恰恰相反,特色意味着高标准,特色蕴含着严要求,特色彰显着大优势。”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色,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王明高表示,在报告主体方面,我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

在报告内容方面,辛鸣表示,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更是需要重点申报的内容。

“而且房产不仅要申报自己名下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也必须报告,而英国的报告内容是12项,美国7项,法国11项,其中,英国报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需申报。”辛鸣说。

“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实的力度更大。我国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还建立了抽查核实机制。

“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鸣表示,从国外情况看,则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

“‘严’则是指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并且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辛鸣说,“而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甚至没有。”

按照制度规定,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不仅如此,中央组织部还提出今年将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显现。

“特”源于自身实际

专家同时指出,我们制度的特色不是为特色而特色,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

“比如,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级别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辛鸣说,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又比如,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儿子的事情可能会被当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把申报内容扩大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鸣说。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我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特”不是特立独行

特色制度并不是特立独行,更不是主观随意任性而为,而是遵循制度建设普遍规律基础上的特色设计。

“比如,关注家庭情况是我们这项制度的特色,但其指向却是制度对象的全面性,解决的是利益关联问题;随机抽查也是我们这项制度的重要特色,这是要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报告事项多而细,则是制度严密性的基本要求。”辛鸣说。

他表示,我们的制度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安排,既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专家同时指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王明高表示,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来源:新华网 记者: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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